(2010)甬仑民初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浙江核力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宁波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核力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宁波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1805号原告:浙江核力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0000046807),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路41号(1-1)。法定代表人:杨军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汛,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临港二路1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核力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核力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浙江核力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飞红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