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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吴商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湖吴商初字第396号原告:方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某某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三林独任审判。因本院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陈某某送达法律文书,遂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方某某起诉称:陈某某于2009年2月4日向方某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1.5分。该款后经方某某多次催讨未果,故请求判令陈某某归还借款20000元,支付利息4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陈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2月4日,陈某某向方某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方家村方某某人民币贰万元整,利息为每月壹点伍分计算”。嗣后,经方某某多次催讨未果,以致纠纷成讼。上述事实由方某某举证的借条予以证明,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归还,陈某某取得方某某的借款后,应承担偿还借款之民事责任。方某某现要求陈某某归还借款20000元及支付利息480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某某应归还方某某借款20000元,支付利息4800元,合计248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如陈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0元,公告费550元,合计970元,由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费为民审 判 员  沈三林人民陪审员  孙利瓦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