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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汴刑终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永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汴刑终字第172号原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永。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09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辩护人范之敏、刘慧萍,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永犯诈骗罪一案,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鼓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后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鼓楼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志  远审判员 汤  小  龙审判员 李  雅  奇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秋玲(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