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山东得益乳业有限公司与徐惠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得益乳业有限公司,徐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936号原告:山东得益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培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继森,该公司职工。被告:徐惠,男,1983年2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得益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惠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二○一○年十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得益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山东得益乳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温绍勋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海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