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衢江保字第2号

毛某某、毛某某与被申请人严某某、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与严某某、周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毛某某,严某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江保字第2号申请人毛某某。被申请人严某某。被申请人周某某。

申请人毛某某与被申请人严某某、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毛某某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严某某、周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江山市虎山街道平棋鹿溪南路138幢b303室房屋及江山市虎山街道平棋鹿溪南路138幢b303号储藏室在价值45万元以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毛某某于诉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严某某、周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江山市虎山街道平棋鹿溪南路138幢b303室房屋及江山市虎山街道平棋鹿溪南路138幢b303号储藏室在价值45万元以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文学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吴 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