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象民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5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汤志江、沈明光与欧世南、励海平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志江,沈明光,欧世南,励海平,魏淑芳,鲍兴辉,魏修玉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民初字第1192号原告:汤志江。原告:沈明光。被告:欧世南。被告:励海平。被告:魏淑芳(魏伟)。被告:鲍兴辉,成年。被告:魏修玉,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志江、沈明光与被告欧世南、励海平、魏淑芳、鲍兴辉、魏修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志江、沈明光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志江、沈明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42元减半收取2621元,由原告汤志江、沈明光负担。审 判 员 戴 鸣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奚巧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