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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催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电××司、夏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电××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象催字第13号申请人:宁波××电××司,住所地:象山县××镇××蜘蛛山。法定代表人:夏某某。申请人宁波××电××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7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宁波××电××司遗失的银行汇票一张无效,该汇票号码为CA/0100305492,汇票金额为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申请人为宁波××电××司,收款人为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象山县石浦支行,出票日期为2010年1月15日,最后持票人为宁波××电××司;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电××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谢 敏审 判 员  励先国审 判 员  何 滨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