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东执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东明县农村信用联社,住所地东明县。法定代表人赵欣,理事长。被执行人乔拥军,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胡东霞,女,汉族,住东明县。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乔拥军、胡东霞拖欠贷款纠纷一案,根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东民督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乔拥军、胡东霞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35995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东明县农村信用联社已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东明县农村信用联社撤销执行申请。
二、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09)东民督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卫军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卢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