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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胶民初字第4187号

王志京与青岛市鸿邦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志京,青岛市鸿邦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4187号

原告:王志京

被告:青岛市鸿邦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院2010年10月14日受理的原告王志京与被告青岛市鸿邦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为(2010)胶民初字第4187号,因青岛市鸿邦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10月14日作为原告向本院先行起诉了王志京,案号为(2010)胶民初字第4162号,此两案系双方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仲裁裁决而向法院起诉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两案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故将(2010)胶民初字第4187号原告王志京与被告青岛市鸿邦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移送至(2010)胶民初字第4162号原告青岛市鸿邦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志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审理。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