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2414号
原告:青岛栗山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孙宇亮青岛栗山建材有限公司诉孙宇亮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10)胶民初字第2414号,因孙宇亮已于2010年5月21日作为原告向本院先行起诉了青岛栗山建材有限公司,案号为(2010)胶民初字第2329号,此两案系双方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仲裁裁决而向法院起诉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两案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故将(2010)胶民初字第2414号青岛栗山建材有限公司诉孙宇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移送至(2010)胶民初字第2329号原告孙宇亮诉被告青岛栗山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审理。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龙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