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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二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0-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田振民诉被告西安惠源锦江国际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振民,西安惠源锦江国际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二初字第680号原告田振民,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振民装卸队业主。被告西安惠源锦江国际酒店,住所地西安市西五路100号。负责人李品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振民诉被告西安惠源锦江国际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振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田振民承担。代理审判员  代红英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