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3253号原告马从光,男,1973年1月25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郑鑫,男,32岁,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从光与被告郑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5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从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盛 磊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文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