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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催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邮普泰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邮普泰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莲催字第21号申请人中邮普泰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D座6号。法定代表人谭星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金秀,女,西安中邮普泰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职员。申请人中邮普泰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因一份银行承兑汇票丢失,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8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0年1月27日,汇票号码:01025538,出票人:西安中邮普泰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付款行全称: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收款人:中邮普泰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开户银行:民生银行营业部,汇票到期日:2010年7月27日,金额为陆佰贰拾万元整)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邮普泰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郑惜今审判员  王 霞审判员  王晓萤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 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