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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临民初字第2270号

裁判日期: 2010-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董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2270号原告:董某。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张某。原告董某为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俞高奇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董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0月28日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11日双方某某一子,取名董乙。婚后双方为家某琐事产生纠纷。每次争吵后被告就独自离家,让原告承受太多精神压力。原告认为,原、被告认识时间缺乏彼此了解且仓促结婚,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吵打,被告行为及观点导致家某环境紧张,导致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董乙由原告抚养,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48000元,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150000元要求各半承担。被告张某答辩称:原告所说的结婚登记时间、儿子出生时间情况均属实。现儿子年幼,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11日双方某某一子,取名董乙。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前基础较好。至今,双方已共同生活多年,且已生育一子,建立了比较深厚的夫妻感情。综观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现状及离婚原因等情况分析,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能够珍惜往日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加强彼此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以家某和子女的健康成长为重,有和好可能。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3235。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俞高奇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