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陶商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0-10-15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缪献兵与陈结辉、陈结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献兵,陈结辉,陈结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陶商初字第246号原告缪献兵。委托代理人金光华。被告陈结辉。被告陈结社。原告缪献兵为与被告陈结辉、陈结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因被告陈结辉下落不明,于2010年7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朱文亮、人民陪审员狄吟雪、彭洁莹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献兵的委托代理人金光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结辉、陈结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缪献兵诉称:2009年6月6日,被告陈结辉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缪献兵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按2%计息。被告陈结社自愿为借款提供担保。嗣后,原告缪献兵多次催讨未果。现原告缪献兵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结辉立即偿还原告缪献兵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履行完毕前);被告陈结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陈结辉、陈结社承担。被告陈结辉、陈结社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缪献兵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身份证一份,拟证明原告缪献兵的主体资格;证据2、户籍证明两份,拟证明被告陈结辉、陈结社的主体资格;证据3、借据一份,拟证明被告陈结辉向原告缪献兵借款100000元、被告陈结社提供担保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陈结辉、陈结社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证据1、2系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书,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采信。证据3由被告陈结辉、陈结社亲笔签字确认,能够证明原告缪献兵的待证事实,予以采信。综合上述已经认定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6月6日,被告陈结辉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缪献兵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原告缪献兵将现金交与被告陈结辉,被告陈结辉出具借据交原告缪献兵收执。被告陈结社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嗣后,被告陈结辉、陈结社分文未付。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的保护。被告陈结辉向原告缪献兵借款,并出具借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证据表明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陈结辉应偿还原告缪献兵的借款。原告缪献兵与被告陈结辉借款时约定月利率为2%,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故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本院酌情月利率按1.5%计算为宜。被告陈结社自愿为该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有效,故被告陈结社依法应当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结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缪献兵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09年6月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陈结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结辉追偿;三、驳回原告缪献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80元,由原告缪献兵负担150元,被告陈结辉、陈结社负担2630元(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780元,应当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26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受理费2780元(具体数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朱文亮人民陪审员 彭洁莹人民陪审员 狄吟雪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也峰第4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