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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草民初字第353号

钟某某与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钟某某,陈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草民初字第353号

原告:钟某某。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

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需对原告之伤残等级及陪护、误工时间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赵琴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