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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2698-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韩贵生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韩贵生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698-1号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6号青石桥南街财富中心一栋3单元24层。法定代表人黄雄,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彬,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韩贵生,男,195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委托代理人何畅,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委托代理人沈宛霖,四川央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韩贵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洁玲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