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武王民初字第144号
原告:胡某甲。
被告:陈某。
原告胡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甲、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2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当年11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胡某乙。婚后双方在性格、习惯上有严重差异,加之原告系再婚,与前夫所生女儿有来往,被告就此与原告争吵甚至打架。在儿子两岁以后,被告开始不务正业经常打牌赌博。2007年9月,原告无法忍受与被告分居生活。原告对婚姻已绝望,双方分居已近三年,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双方分摊。
被告陈某在庭审中口头辩称,2007年原告是与他人一起外出做生意,2008年春节回家过年。平时双方因为琐事有吵架,但没有打过原告。被告脾气不好会改,不同意离婚。原告为证明所诉事实提交结婚证两本和民事判决书一份,以证明双方婚姻关系等。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提交证据。综上,结合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2年上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恋爱,当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入赘原告家,双方感情尚好,1993年6月生育儿子胡某乙,现在校读书。近年来,双方为琐事曾时有争吵,被告也会外出打牌。2007年9月,原告独自外出,2008年春节回家后继续外出,与被告联系较少。2009年3月起双方分居生活。2009年年底,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被驳回。2010年8月,原告又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也建立了夫妻感情。虽然双方有因琐事而争吵、被告也会外出打牌,但双方均无大的过错。
原告诉称从2007年9月起双方分居、被告不务正业等,因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又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尽管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但只要双方多加沟通、谅解,夫妻尚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够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国成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锦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