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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04600号

裁判日期: 2010-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王高明与张双喜、曹春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高明,张双喜,曹春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04600号原告王高明。被告张双喜。被告曹春娥,陕ANRX**号轿车车主。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号捷瑞智能大厦**层。原告王高明诉被告张双喜、曹春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高明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高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