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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执民字第735-2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与俞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俞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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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黄执民字第735-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黄岩支行。代表人:郑智勇。

被执行人:俞峰。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台黄商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俞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俞峰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返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借款人民币66443.49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偿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诉讼代理费2800元,并承担诉讼费2011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俞峰逾期未履行。2010年2月22日,本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俞峰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思迪牌小型轿车一辆(发动机号码:416432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俞峰所有的车���号为浙J×××××思迪牌小型轿车一辆(发动机号码:416432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建雄

审 判 员  高宝德

代理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叶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