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2765-2号原告徐某某。原告陈甲。原告赵甲。原告倪某某。原告章甲。原告章乙。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朱某某。被告吴某某。被告赵乙。被告章丙。
原告徐某某、陈甲、赵甲、倪某某、章甲、章乙与被告朱某某、吴某某、赵乙、章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案业经审查,作为本案的唯一证据《还款协议》中载明:“章丁、朱某某向陈甲(锋)等6人借款计人民币150万元,现由吴某某、章丁、朱某某承诺按下列期限归还……”。2010年10月13日,上虞市公甲函告本院:犯罪嫌疑人章丁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乙款罪于2010年3月12日被本局立案侦查,10月11日被本局执行逮捕。
本院认为:上虞市公甲已对犯罪嫌疑人章丁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乙款罪立案侦查,并已被逮捕。因此,本案具有经济犯罪嫌疑,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某某、陈甲、赵甲、倪某某、章甲、章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驾翔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