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997号原告唐学军,男,汉族,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委托代理人龙镜锋、卓东海,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星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沙溪镇星宝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7924511-5。法定代表人袁艺。委托代理人刘学球、张秋芳,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学军诉被告中山市星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4日以被告已返还购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2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熊 伟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孝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