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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辖终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0-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工××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市××工××司,绍兴××墙体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工××司,省××闸镇××号。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镇红江村。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上诉人常州市××工××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商初字第19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由上诉人按被上诉人要求的规格及技术要求设计图纸并经被上诉人确认后为其定作蒸压釜,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原审认定买卖合同纠纷错误。(2)即使本案系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第十一条明确约定合同履行方式是提货,该条是手写条款,优于第三条约定交货地点需方厂内的格式打印条款,合同履行地在上诉人公司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2008年7月16日签订的以上诉人为供方、被上诉人为需方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上诉人供给被上诉人蒸压釜5台;按gb150-98《钢制压力容器规程》,凭供方设计图纸并经需方签字确认后生产验收;交货地点需方厂内;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付预付款30%,提货前付130万元……。上述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相符,本案应属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曾于2009年6月25日以上述合同向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加工承揽纠纷之诉,该案管辖权异议经一、二审法院审理,以买卖合同纠纷移送原审法院处理,事后上诉人撤回起诉。据此,原审法院以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玉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