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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知初字第141号

胡某某与吕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知初字第141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某某、王某某。被告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30元,共计55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虞惠珍

审 判 员  陈荣飞

代理

审判员  赵 娟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施金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