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冈民初字第020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陈洪与吴晓祥、吴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吴晓祥,吴得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冈民初字第0202号原告:陈洪,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赵德怀。被告:吴晓祥(曾用名吴祥),居民。被告:吴得霞,居民。原告陈洪与被告吴晓祥、吴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洪诉称,两被告系夫妻。被告因缺乏资金分别于2009年7月18日、10月22日、12月9日和2010年3月18日向原告累计借款350000元,其中2009年10月22日、12月9日的借据注明月息2分。借款后,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故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元,利息24866元,合计374866元;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审理期间,建湖县公安局于2010年9月30日将该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洪对被告吴晓祥、吴得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军代理审判员 钱文祥人民陪审员 王 上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馨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