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岳六尔,农民。被执行人于少军,农民。被执行人于德龙,农民。申请人岳六尔与被执行人于少军、于德龙债务纠纷一案,曲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曲民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申请人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曲阳县人民法院(2009)曲民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赵增茹执行员 陈东升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田秀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