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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曲执字第41号

岳六尔与于少军、于德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岳六尔,于少军,于德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岳六尔,农民。被执行人于少军,农民。被执行人于德龙,农民。申请人岳六尔与被执行人于少军、于德龙债务纠纷一案,曲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曲民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申请人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曲阳县人民法院(2009)曲民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赵增茹执行员  陈东升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田秀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