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952号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杨甲、杨乙。
被告:胡某。
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胡某、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被告胡某以双方自行达成庭外协议为由,申请暂缓本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孙永武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仙斐 微信公众号“”
杨某与胡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952号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杨甲、杨乙。
被告:胡某。
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胡某、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被告胡某以双方自行达成庭外协议为由,申请暂缓本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孙永武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仙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