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0-10-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兴涛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涛,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637号原告刘兴涛,唐山市丰润区燕兴模板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王长福,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玉古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楼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明明,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卜淑珍,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涛与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兴涛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兴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650元,由原告刘兴涛负担。审判长 冯季宗审判员 马德银审判员 XX华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