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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府民初字第459-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郭银秀、王鱼女与北京冀东兴物流有限公司易县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银秀,王鱼,郝亚梅,杨金娥,刘金花,刘宝元,杨美琴,杨凤娥,北京冀东兴物流有限公司易县分公司,耿英杰,王建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柳塔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定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府民初字第459-2号原告郭银秀,女,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原告王鱼女,女,汉族,住府谷县。原告郝亚梅,女,汉族,住府谷县。原告杨金娥,女,汉族,住府谷县。原告刘金花,女,汉族,住府谷县。原告刘宝元,男,汉族,住府谷县。原告杨美琴,女,汉族,住府谷县。原告杨凤娥,女,汉族,住府谷县。被告北京冀东兴物流有限公司易县分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桥头乡中山南村。被告耿英杰,男,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被告王建明,男,汉族,地址,神木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柳塔支公司。负责人袁春林,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定兴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银秀、王鱼女、郝亚梅、杨金娥、刘金花、刘宝元、杨美琴、杨凤娥与北京冀东兴物流有限公司易县分公司、耿英杰、王建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正在医院住院治疗,现无法参加诉讼,故申请暂时终止案件审理,等待出院后再回复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审判长  王文新审判员  郝振荣审判员  张春林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小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