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原审被告陈某某。
上诉人浙江××风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10)绍新商初字第6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确为浙江省东阳市,但公司已经搬迁至杭州市下城区多年,且公司主要营业机构、董事会、股东会等决策机构都在此办公。应认定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79号嘉汇大厦b座为上��人的住所地。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浙江××风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载明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镇开发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其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哲宇
审判员 李世和
审判员 蒋丽萍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玉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