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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辖终字第261号

吴某某与浙江××风建设有限公司、陈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风建设有限公司,吴某某,陈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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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原审被告陈某某。

上诉人浙江××风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10)绍新商初字第6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确为浙江省东阳市,但公司已经搬迁至杭州市下城区多年,且公司主要营业机构、董事会、股东会等决策机构都在此办公。应认定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79号嘉汇大厦b座为上��人的住所地。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浙江××风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载明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镇开发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其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哲宇

审判员  李世和

审判员  蒋丽萍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玉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