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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修法执字第329号

修武县葛庄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赵军根、马玉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1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修武县葛庄农村信用合作社,赵军根,马玉英,庞希平,常海青,徐留成,葛粉霞,庞国旺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修法执字第329号

申请执行人:修武县葛庄农村信用合作社。负责人陈大春,主任。委托代理人乔新兵,副主任。

被执行人:赵军根,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被执行人:马玉英,女,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被执行人:庞希平,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被执行人:常海青,女,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被执行人:徐留成,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被执行人:葛粉霞,女,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被执行人:庞国旺,男,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葛庄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赵军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房管部门未登记有房产,车管部门未登记有车辆,银行查询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举报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修武县人民法院(2009)修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的,申请被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柴永利

审判员  张 虎

审判员  崔世兵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常小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