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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瓦民初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冯春英、尹国艳与被告李万敏、刘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瓦民初字第1842号本院2010年9月10日对原告冯春英、尹国艳与被告李万敏、刘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瓦民初字第184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数字上有疏漏,导致表述违背判决本意,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4页第十五行第六个字“任”更正为“尹”;第8页第五、六行“(8)被抚养人生活费8964.2元(6403元\年÷2人×40%×14年×50%)”更正为“(8)被抚养人生活费14726.9元[6403元\年÷2人×40%×(14年+9年)×50%];第8页第七、八、九行“上述第二项包含款项合计78235.5元(被告李万敏及刘军已预先赔付原告),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向被告李万敏赔付”更正为“上述第二项包含款项合计83998.2元(被告李万敏及刘军已预付原告80235.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向被告李万敏赔付80235.6元、向原告冯春英赔付3762.6元”。(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大澎审判员  董仕平审判员  孙洪岩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江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