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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永民执字第54号

永吉县二轻工业供销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闫胜同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15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永吉县二轻工业供销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闫胜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永民执字第54号

申请执行人:永吉县二轻工业供销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住所地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孙占富,行长。

被执行人:闫胜同,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吉县二轻工业供销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闫胜同(2010)永民执字第54号返还原物纠纷执行一案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腾迁的房屋于2010年10月15日履行完毕,诉讼费、申请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申请执行人提出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吉中民一终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启良

审 判 员  焦桂香

代理

审判员  马 迪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樊明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