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韶武民督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0-10-15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熊飞鹏、韶关市红林装饰材料总汇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飞鹏,韶关市红林装饰材料总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0)韶武民督字第25号申请人熊飞鹏,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被申请人韶关市红林装饰材料总汇,住所: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南枫花园首层46-51号。申请人熊飞鹏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韶关市红林装饰材料总汇支付货款370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熊飞鹏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韶关市红林装饰材料总汇应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熊飞鹏货款3704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辉南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