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包九原法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赵军,31岁,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张建国,43岁,现住包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军已全部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九原人民法院(2009)郊后民初字第8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 义
审判员 王建国
审判员 王润平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郎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