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702号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北路13号。法定代表人梁永忠,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昊,男,汉族,1982年2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卢晓明,四川合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志富,男,汉族,1975年1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志富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国书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