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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开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江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江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民初字第543号原告:林某某。委托代理人:余某某。被告:江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江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某起诉称,2010年4月7月中午12时50分许,原告在被告经营的“炉庄砂场”上班作业时,被锒头机机盖砸伤右手,被工伤认定为六级伤残。原告认为,其伤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造成,因而发生的损失理应按工伤和非法用工6倍支付伤残赔偿金。本院认为,工伤事故属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仲裁,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驳回原告林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子军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