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平民一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清良与潘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良,潘卫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民一初字第1858号原告王清良,男,1952年2月15日生,汉族,职工,住平度市。被告潘卫明,男,33岁,汉族,农民,住平度市,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良与被告潘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清良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清良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3元,减半收取1076元,由原告王清良负担。审判长 孙吉昌审判员 刘月纯审判员 张建波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岳芝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