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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平民一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清良与潘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良,潘卫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民一初字第1858号原告王清良,男,1952年2月15日生,汉族,职工,住平度市。被告潘卫明,男,33岁,汉族,农民,住平度市,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良与被告潘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清良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清良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3元,减半收取1076元,由原告王清良负担。审判长  孙吉昌审判员  刘月纯审判员  张建波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岳芝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