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岱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0-10-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民初字第267号原告:夏某。被告:张某,泥水匠。原告夏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5日立案受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志浩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乐轶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