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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永商初字第128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支与曹魏魏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姓名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支,曹魏魏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永商初字第128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支行,住永康市九铃东路****号(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曹魏魏,永康市江南街道大溪塘村101号;李金伟,永康市江南街道西周村大肥山27号;郎文蔚,永康市江南街道上山门村祖处38号(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或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支行;

被告:曹魏魏,李金伟,郎文蔚(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

审判员朱永革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支行,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曹魏魏、李金伟、郎文蔚,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其诉讼代理人:(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TDH7YUANGAO诉称,判令第一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及代理费;第二、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概诉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曹魏魏、李金伟、郎文蔚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朱永革朱永革王加强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章飞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