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永商初字第128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支行,住永康市九铃东路****号(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曹魏魏,永康市江南街道大溪塘村101号;李金伟,永康市江南街道西周村大肥山27号;郎文蔚,永康市江南街道上山门村祖处38号(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或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支行;
被告:曹魏魏,李金伟,郎文蔚(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
审判员朱永革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支行,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曹魏魏、李金伟、郎文蔚,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其诉讼代理人:(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TDH7YUANGAO诉称,判令第一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及代理费;第二、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概诉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曹魏魏、李金伟、郎文蔚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朱永革朱永革王加强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章飞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