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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民宫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0-10-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宫初字第516号原告赵某甲。委托代理人杨振江,男。委托代理人杨锋,男。被告赵某乙。委托代理人陈建兰,女。委托代理人张光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481元,另481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黄亚军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伟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