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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执仲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小瑜与被执行人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瑜,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仲字第174-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瑜。被执行人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和平路西六道巷*号盛唐国际*层***号。法定代表人周新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国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庆亭,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小瑜与被执行人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09)第259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小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10年8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执行中,因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行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院依法裁定登记在被执行人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西六道巷1号盛唐国际大厦10706号,建筑面积54.68平方米房屋一套过户到申请执行人王小瑜名下。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由被执行人承担仲裁费1220元之权利,并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且向本院出具书面结案申请。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09)第259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奎生审判员  康耀先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