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阜民一终字第00857号
裁判日期: 2010-10-15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杨兰清等十七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兰清,孙义中,孙洪亮,任文影,丁华兰,耿娟,张和彬,路雪美,张杰,孙连刚,张利亚,张雷芳,陈守英,黄付平,李俊华,孙连伟,张洪芬,湖北省建工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阜民一终字第008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兰清,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义中,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洪亮,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文影,女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华兰,女上诉人(原审原告):耿娟,女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和彬,男上诉人(原审原告):路雪美,女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杰,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连刚,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利亚,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雷芳,女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守英,女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付平,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华,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连伟,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芬,女上述十七位原告的诉讼代表人:杨兰清,自然状况同原告杨兰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建工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法定代表人:孙金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鲲,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良操,该公司法务专员。上诉人杨兰清等十七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0)州民一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芳代理审判员 王来斌代理审判员 孙 颖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