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民初字第3996号
裁判日期: 2010-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郁某某、郁某某与被告杭州××化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与杭州××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某某,杭州××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民初字第3996号原告郁某某。被告杭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工业园区世纪大道。法定代表人邵某。原告郁某某与被告杭州××化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原告系不服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萧劳仲案字第(2010)559号仲裁裁决书而提起的民事诉讼,而该裁决书所确定的被申请人为杭州吉华化工有限公司。现原告以杭州××化工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未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郁某某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建良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洪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