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二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旺强与被告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旺强,王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碑民二初字第388号原告:杨旺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鲁俊毅,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胡长炎,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欣,女,汉族。原告杨旺强与被告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杨旺强委托代理人鲁俊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欣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旺强诉称,2005年3月,被告因经营服装生意向其借款,其同意并实际给付被告15.5万元。2008年3月11日,被告向其更换借据称:其承诺2008年10月1日前归还本金,并承诺到期未还款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当年4月1日,被告又承诺:当年5月1日先还款3.5万元,其余款项10月1日前清偿。到期后,虽经其多次催要,可至今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5万元,支付截止至2010年3月30日的利息201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欣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5年3月以开店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5.5万元,并于2008年3月11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杨旺强壹拾伍万伍仟元整,还款日期2008年10月1日前(借款日期2005年3月)到期未还按银行利率还款。”2008年4月1日,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还款计划,承诺2008年5月1日前还款3.5万元,剩余款项2008年10月1日前还清。但至今被告未予还款。上述事实,有借条、还款计划、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5.5万元,约定了还款日期、利息支付办法。但在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法亦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欣偿还原告杨旺强借款人民币155000元。二、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欣支付原告杨旺强借款本金共计155000元自2008年10月至2010年3月30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借款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3元,由被告王欣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健代理审判员 崔 春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颖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