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0-10-14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薛鹏诉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鹏,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657号原告薛鹏,男。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树国,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薛鹏诉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未在规定期间提交证据而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中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鹏负担。审 判 长 刘 涛审 判 员 寇耀华代理审判员 陈天良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葛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