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知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0-10-14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蒋文媛与杨芙荣、刘义春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文媛,杨芙荣,刘义春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知初字第80号原告:蒋文媛。委托代理人:申铁旗。委托代理人:李聪智。被告:杨芙荣。委托代理人:胡杰丰。被告:刘义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文媛诉被告杨芙荣、刘义春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60元,合计1,12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易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