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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知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0-10-14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蒋文媛与杨芙荣、刘义春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文媛,杨芙荣,刘义春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知初字第80号原告:蒋文媛。委托代理人:申铁旗。委托代理人:李聪智。被告:杨芙荣。委托代理人:胡杰丰。被告:刘义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文媛诉被告杨芙荣、刘义春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60元,合计1,12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易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