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汉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0-10-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沈衍培与被告吴兆东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衍培,吴兆东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汉民初字第186号原告沈衍培。委托代理人沈衍超,现任金红村监察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余其顺,汉阴县汉阳镇金红村金红小学教师。被告吴兆东。委托代理人黄振东,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沈衍培与被告吴兆东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沈衍培及其委托代理人沈衍超、被告吴兆东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振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吴兆东于2008年农历9月多次主动来原告家为原告的儿子沈秀辉说媒。原告以家庭贫寒为由谢绝,后经被告百般劝说,原告妻子同意带沈秀辉随被告去了汉阴县漩涡镇吴章文家,并让沈秀辉和吴章文的女儿见了面。吴章文当即表示同意婚事,吴兆东就叫原告的妻子交见面礼,第二天订婚随后由吴兆东一手操办,收了原告家彩礼共计1300元,其中万元包的红包,3000元是给女方兄弟的学费。订婚后,吴章文要求沈秀辉修房子并给吴章文帮一至二年长工,否则就解除婚约。原告认为这次婚约是骗局,吴兆东是行骗的主谋。2008年农历11月3日经金红村调解,吴兆东推卸责任,后于同年农历11月15日由金红村村委会组织二次调解,吴兆东承认行骗并立下欠条,承诺按期还款。随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特依法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彩礼1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被告并没有主谋骗取原告方的彩礼,彩礼不是由被告经手,被告只收取了其中500元的红包,其余的钱都由沈原告以及原告的亲朋的威胁下,被迫所写的,欠条是沈万俊写的,签名是被告自己签的。被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08年农历9月,吴兆东来到原告家为原告的儿子沈秀辉说媒,后将沈秀辉及沈秀辉的母亲带至汉阴县漩涡镇堰坪村吴章文家,在双方尚未深入互相了解的情况下,吴章文同意将其女儿许配给沈秀辉。原告及其妻子周运兰按照吴兆东的指示,为沈秀辉与吴章文的女儿举行了订婚仪式,并由吴兆东经手向吴章文家支付了彩礼13000元。订婚后,吴章文以让沈秀辉修房子并为吴章文家当一至二年长工为条件,将婚约解除。原告向吴兆东讨还彩礼13000元被吴兆东拒绝,后于2008年农历11月15日经汉阴县汉阳镇金红村村委会支持调解,吴兆东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款金额为13000元,由吴兆东于2008年农历腊月15日前付清,逾期按每日100元加付利息。后经原告索要,吴兆东一直拒绝返还,原告遂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欠款及利息。前列事实已为下列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所证实。1、吴兆东出具的借条一张,以期证明吴兆东欠沈衍培现金13000元,还款时间为2008年农历腊月15日,逾期按每日100元加付利息2、金红村村委会调解书一份,以期证明经金红村村委会调解,吴兆东承认骗取沈衍培彩礼13000元,并写下欠条一张。本院认为:原告沈衍培之子与吴章文之女订立婚约后仅数日后即解除,吴兆东出具了借条同意向沈衍培偿还由其经手的彩礼,故原告沈衍培要求被告吴兆东返还彩礼13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兆东认为自己仅收取沈衍培现金500元,且借条是受胁迫所出具的主张,因其均未提供相应证据所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沈衍培要求被告吴兆东按每日100元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兆东向原告沈衍培返还彩礼现金13000元整(限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沈衍培的其他诉讼请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玉海审 判 员 毕兴明助理陪审员 贺 勇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