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刑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罗林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林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132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林,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自贡市贡井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林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5日20时许,被告人罗林伙同罗华、苏廷强(均已判刑)等人,在慈溪市崇寿镇六塘村某大酒店与参加婚宴的周某等人发生纠纷,并采用拳打脚踢手段殴打,致使沈某、周某、余某、杨某、向某等人受伤,并把沈某的手机摔坏。经法医学鉴定,沈某的伤势构成轻伤,杨某、余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沈某、余某、周某、杨某的陈述、同案犯苏廷强、罗华的供述、证人魏某、金某、胡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书、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罗林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林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林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7日起至2011年7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浩国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