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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04720号

裁判日期: 2010-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王某某、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04720号原告蔡某某,男,汉族,1974年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恩智,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66年9月2日出生。被告刘某某,男,汉族,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蔡某某于2010年10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张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