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04720号
裁判日期: 2010-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王某某、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04720号原告蔡某某,男,汉族,1974年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恩智,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66年9月2日出生。被告刘某某,男,汉族,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蔡某某于2010年10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张红 微信公众号“”